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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住酒店摔伤 酒店是否担责
撰稿:上海世卿防滑防护
日期:2017年6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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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酒店已尽到告知义务,消费者摔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?12日,市工商局东宝分局在一起酒店摔伤事故中给出了肯定的答复,责成酒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各项费用9000元。   去年12月27日,消费者解先生入住竹园路一酒店时在卫生间不慎摔倒,撞在装卫生纸的铁盒上,右手小指被划伤。解先生紧急前往市二医就诊,诊断结果为:右手背切割伤、右小指肌腱断裂、右小指掌指关节囊损伤。经过4天的住院治疗,解先生出院,共支付医疗费用5700余元。出院后解先生向酒店索赔,要求酒店赔偿医药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2万元,但遭到了酒店方的拒绝。   1月7日,消费者解先生来到市工商局东宝分局浏河工商所投诉。接到投诉后,工商执法人员立即与酒店负责人取得了联系。酒店负责人表示,解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;但酒店在客房内设置了防滑提示牌,备有防滑拖鞋、防滑垫等安全设施,已尽到了安全保障警示义务,应该免责。   工商执法人员当即指出,新《消法》第七条明确规定: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“酒店虽然尽到了告知义务,可以减轻一部分责任,但绝不能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。”工商执法人员告知酒店负责人,应通过协商解决这一纠纷。   1月12日,当事双方依约来到浏河工商所协商赔偿事宜。在工商执法人员的主持下,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由酒店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各项费用9000元,如解先生伤愈后出现残疾则凭伤残鉴定另行协商解决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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